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不限名额临时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在Montreal开幕

公平公正共享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
 欧盟:材料转移方面做工作,以减少转移的阻力;确保国际制度最大限度利用现代的手段,如通过电子网络及时通报信息;
 马来西亚(代表Like-minded mega-diversity countries):强调发达国家要转让技术给发展中国家,同时强调拥有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国家的主权。对于5/2文件公平共享段的第1、3、4、8、9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。
 澳大利亚:不能同意马来西亚这种方式,希望介绍提出建议的理由。
 阿根廷:我们同意澳大利亚的建议。我们建议不要同一个时间谈论不同的问题。建议先讨论1-17点,要一段一段地谈。下面我们谈第一点,刚才马来西亚的意见很有意思,相信他代表的集团意见也不完全一致。我们同意马来西亚对于第一点的修改。
 哥伦比亚:应该说明何为“衍生物”。下面把我们的理解与大家共享。
 秘鲁:支持马来西亚的观点。14、15、16段放在遵守部分比较合适;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非常重要;产生的惠益不仅涉及费用问题,也涉及知识产权问题;我们认为衍生物也应该包括。
 墨西哥:惠益分享应当与提供资源的国家进行分享,根据国际法律施行共享而且应该尊重国家法律以及当地的习俗,需征得当地社区的同意。应该鼓励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。
 葡萄牙(EU):欣赏马来西亚的建议。感谢哥伦比亚关于衍生物的解释。改进信息共享环境很重要;空缺分析(gap analysis)中11段(第6页)我们已经提交了书面建议希望引起重视;遗传材料转移时双方同意的条款等不能带有强加的成分。
 古巴:我们支持马来西亚的建议;同意哥伦比亚关于衍生物的解释。
 阿根廷:希望删除第四段;第七段,我们倾向于地理起源,建议删去“shall be made available……”;啥叫国际法,目前还不存在,我们希望提交书面建议。
 新西兰:我们还没有国内的制度,拟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;应该将共享的内容具体化;支持澳大利亚的建议。
 菲律宾:第一段的标准是需要的,不同意新西兰的意见;应该努力建立国际法律,规范遗传资源的利用和惠益共享。
 马来西亚长篇说明自己的观点。
 菲律宾/欧盟:希望马来西亚进一步说明LMMDC的意见。
 日本:希望有灵活性。
 智利:要定义何谓衍生物;应该建立一个国际制度,保证惠益的公平公正共享;
 中国:希望以ABS-4为讨论的基础;同意生多大国的意见。
 乌干达:土著民族共享惠益/加强能力建设。
 马来西亚:这是一项复杂的国际制度,强调关键组分,如技术转移等;遗传资源拥有国的主权应该得到尊重,签定合同而且要包括其价值。
 菲律宾:很多国家很多公司在一起谈判,发展中国家是否有机会选择,不能一个国家凌驾于其他国家的主权之上,应该有一个国际制度进行约定。

更多信息请见:http://www.iisd.ca/biodiv/abs5/8october.htm

(引自www.planta.cn    2007年10月9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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